LXDR—2023—01002
臨政辦發〔2023〕5號
臨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臨湘市政務數字化項目建設管理
暫行辦法》《臨湘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相關單位:
《臨湘市政務數字化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臨湘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臨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5月11日
臨湘市政務數字化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政務數字化項目管理,避免無序建設、重復投資、低效應用,推動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9〕5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務數字化項目,是指由政府投資建設、政府和社會企業聯合建設、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或需要政府運行維護的,用于支撐市政務部門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各類數字化項目,主要包括數字化基礎設施建設(物理機房、網絡、安全、數字化傳感及控制設備,以及基礎建設工程項目中的數字化部分等)、軟件開發、系統運維及運營服務等。
第三條 市數字政府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全市政務數字化項目建設,研究協調重大問題、重大事項等。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擬訂政務數字化項目建設規劃計劃,統籌推進全市政務數字化項目建設工作。
第四條 市政務數字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政務數字化項目相關政策、制度、標準和規范,對項目進行前置技術審查,組織開展項目評審,參與項目竣工驗收及運行后評價。
市發改局負責政務數字化項目建設的立項審批、概算審查。
市財政局負責政務數字化項目的建設運維資金來源審核,財政資金安排、撥付及監管,預決算評審,政府采購監管及財政績效評價工作。
市審計局負責對政務數字化項目建設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條 全市政務數字化項目分為市級統籌組織建設的項目(以下簡稱統建項目)和各部門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自己建設具有行業特殊要求的項目(以下簡稱自建項目)。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的統建項目原則上由市大數據中心作為業主(實施主體),負責編制建設方案、立項申請、預算申報、政府采購、推進實施、測評交付、運行維護、安全保障等工作。
自建項目由各建設單位作為業主(實施主體),負責組織項目的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維等各項工作。市大數據中心可根據工作需要,參與指導自建項目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政務數字化項目建設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互聯互通、資源共享、業務協同、安全可靠的原則。
第七條 政務數字化項目原則上應依托省或岳陽市政務云進行建設,不再單獨新建存儲資源、計算資源等基礎設施;涉密系統、單位內部使用設備(包括局域網設備、內部視頻監控、會議終端、大屏顯示系統及配套設備機房等)或國家、省、岳陽市另有規定的系統除外。
第八條 政務數字化項目建設資金通過財政安排和市場化運作籌措相結合的方式解決。市財政整合現有政務數字化項目預算資金、部門自籌財政性資金和上級補助資金,每年安排一定額度的專項資金作為政務數字化項目建設運維資金,原則上不再安排市政務部門政務數字化項目建設運維資金,市政務部門自籌財政性資金和上級補助資金根據項目推進進度和資金到位情況,由市財政局及時歸集并撥付。
第二章 規劃計劃
第九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編制全市數字政府發展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政務數字化項目建設實行年度計劃管理。市政務部門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下一年度本部門擬建政務數字化項目(含自建項目),并提交項目概要、投資概算、建設資金來源、分年度投資計劃及相關依據資料。對自建項目應說明原因、提供依據。
第十一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財政局、市發改局等部門單位,依據全市數字政府發展規劃,綜合各部門申報的政務數字化項目,編制形成政務數字化項目建設年度計劃,報市政府審定后實施。對未納入年度計劃而根據國家、省、岳陽市要求急需建設的項目,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意后,列入年度增補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納入政務數字化項目建設年度計劃是政務數字化項目前置審查、申請立項、安排運行維護資金的前提和依據。
第三章 立項審批
第十三條 統建項目的建設方案由市大數據中心牽頭組織編制,各相關業務部門應提出詳細建設需求,積極配合建設方案編制,確認需求匹配。建設方案需上級審核的,相關部門單位負責按程序向上級報審。
自建項目的建設方案由業主單位負責組織編制。
第十四條 建設方案編制完成后,應報送市政務數字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技術評審。預算金額2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應組織專家評審組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 市政務數字化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更新全市政務數字化項目評審專家庫,技術評審會、項目驗收會專家原則上從專家庫中抽取。
第十六條 政務數字化項目建設方案通過技術評審后,由業主單位向市發改局申請立項。市發改局將市政務數字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評審意見作為立項審批的依據之一,原則上不再另行組織評審。政務數字化項目原則上不再進行節能評估、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項目的除外。
第十七條 政務數字化項目完成立項后,由市財政局組織開展項目預算評審。
第四章 項目采購
第十八條 政務數字化項目采購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務信息系統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7〕210號)等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執行。
市本級、臨湘高新區、鎮(街道)一體化建設的政務數字化項目,由市本級統籌建設。
第十九條 規范政務數字化項目合同履約管理。政務數字化項目約定建設后的運維期一般不少于3年,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約定運維期結束后,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確定后續運維費用。
第二十條 政務數字化項目完成采購程序后,業主單位應將采購文件和合同報市政務數字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項目建設
第二十一條 業主單位應建立健全政務數字化項目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法人負責制,對承建及監理單位進行監督管理,按合同把控項目建設質量和進度,及時發現并處理項目風險,保證項目按時完工。
第二十二條 政務數字化項目實行項目監理制,業主單位應當按照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有關規定,委托工程監理單位對項目建設進行工程監理。
第二十三條 市政務數字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政務數字化項目進行統籌調度,不定期抽查和通報項目建設情況。
第二十四條 嚴格政務數字化項目變更審批。政務數字化項目建設過程中,確需對建設內容等進行變更的,應依法依規辦理變更手續,并做好備案登記。
第二十五條 業主單位簽訂項目采購合同時,應明確項目終止機制。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單位依法終止項目實施,并形成書面說明提交市政務數字化行政主管部門:
(一)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項目無法完成的;
(二)項目實施不力,無法繼續進行或預期目標不能實現的;
(三)承建單位不按建設方案批復和合同執行,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六條 政務數字化項目應通過竣工驗收才能投入使用,項目竣工驗收規范另行制訂。
(一)總投資2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市政務數字化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業主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報告報市政務數字化行政主管部門;
(二)總投資2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業主單位在試運行開始前組織完成初步驗收,試運行結束后,向市政務數字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由市政務數字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七條 未能通過驗收的項目,業主單位須督促承建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后應重新開展竣工驗收工作;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驗收標準的,財政部門不予支付項目相關剩余款項。
第二十八條 業主單位應加強政務數字化項目相關檔案資料管理,并積極探索應用電子檔案。項目竣工驗收完成后,將相關資料報市政務數字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業主單位負責組織開展項目運行維護管理,編制項目運行維護方案、安全保障方案等,每年出具一次項目運行維護情況報告。
第七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條 網絡安全、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應與政務數字化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和同步運行。
第三十一條 市大數據中心建立健全市級政務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響應制度,定期組織對政務數字化項目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重大安全漏洞立即整改。
第三十二條 依托省或岳陽市政務云平臺建設的政務數字化項目,根據其安全保護等級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在市公安部門進行等級保護定級備案,選擇符合條件的等級保護測評機構進行測評;未通過測評的,原則上只能部署于政務云測試環境。
第八章 監督評價
第三十三條 市政務數字化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政務數字化項目運行后評價機制,對政務數字化項目的建設情況、應用情況、使用效果和安全狀況等進行評價,評價結果與項目提出或應用單位后續政務數字化項目建設掛鉤。
第三十四條 業主單位存在未經批準擅自建設或變更、未按規定實行政府采購、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等情況的,市政務數字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責令暫;蚪K止項目建設活動,財政部門暫停、終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資金等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責任。
第三十五條 承擔政務數字化項目相關業務的咨詢機構、設計單位、承建單位、代理機構、監理單位、測評機構及相關人員進行違規操作、弄虛作假的,出具的成果報告或審查結論嚴重失實的,或造成項目質量低劣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依規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或列入黑名單予以公布;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涉密政務數字化項目應遵守國家保密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政務數字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臨湘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全面歸集數據資源,挖掘數據資源價值,賦能數字經濟發展,推動數字政府建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務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的通知》(國發〔2015〕50號)、《國務院關于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湖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01號)等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部門,是指本市各行政機關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資源,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各類信息的總稱,包括直接或者通過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托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數據資源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政務部門開展的非涉密政務數據資源的采集、存儲、匯聚、整合、治理、共享、開放和應用等行為及其安全與管理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政務數據資源權利包括所有權、管理權、采集權、使用權和收益權。
政務數據資源所有權歸國家,屬于國有資產管理范疇。市政府授權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行使政務數據資源統籌管理權。
各政務部門依據其法定職能擁有對相關政務數據資源的管理權、采集權和使用權。
經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授權,有關企業和單位可以獲得相關政務信息的使用權,享有政務數據資源再利用的收益權。
第五條 政務數據資源管理遵循“統籌規劃、標準先行、動態管理、持續完善、共享開放、精準服務、有效應用、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六條 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是政務數據資源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政務數據資源的統籌管理規劃、授權開發、利用增值、協調推進、監督指導和考核評價等工作。
市大數據中心負責全市政務數據資源的平臺建設、歸集整合、目錄管理、治理提質、共享開放、開發應用、安全保障等具體實施工作。
各政務部門根據本單位在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責任體系中的職責定位,依法開展政務數據資源的采集、存儲、匯聚、整合、治理、共享、開放和應用等。
各鎮(街道)、各政務部門應當加強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應當明確一名“首席數據官”負責協調解決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納入政府整體工作規劃。
市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岳陽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的發展規劃,制定本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規劃。各鎮(街道)、政務部門應當根據全市規劃,制定本單位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方案,配合全市整體規劃的組織實施。
第八條 政務數據資源實行統一目錄管理。市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在《岳陽市政務數據資源總目錄》整體框架下,建立《臨湘市政務數據資源分目錄》(以下簡稱《分目錄》)。
市大數據中心負責根據《岳陽市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編制指南》制定《臨湘市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編制指南》(以下簡稱《編目指南》),明確政務數據資源的類別、責任方、格式、屬性、更新周期、共享類型、共享方式、開放類型、開放方式、使用要求和業務解讀等內容;負責《分目錄》的管理、維護和技術保障等工作。
各政務部門負責依據《編目指南》梳理本單位數據,制定共享和開放清單,報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審核后,編制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目錄(以下簡稱《部門目錄》),在市大數據管理平臺發布和維護,并結合實際及時更新。
第九條 市大數據中心應當根據國家、省、岳陽市政務數據資源相關技術規范,制定全市統一的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技術標準規范,包括政務信息的數據元、代碼、信息分類、接口等規范。各政務部門應當遵守各技術規范,確;ヂ摶ネ。
第十條 市大數據管理平臺由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數據開放平臺和數據應用開發平臺等組成,由市大數據中心負責建設。各鎮(街道)和政務部門原則上不得再重復建設同類型平臺。
各政務部門應當積極參與市大數據管理平臺建設,提供所需數據,編制和維護《部門目錄》,公布數據開放目錄,提供數據請求服務,確保數據應用安全。
第十一條 各政務部門新建或改造的業務系統,須同步規劃編制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業務系統建成后應將系統數據資源納入市大數據管理平臺。
對新建業務系統應按照市大數據管理平臺的標準接口規范預留數據共享和開放接口、編制對接文檔,不再為數據共享和開放對接另行安排費用。
如無正當理由,各政務部門新建或改造不支持數據共享和開放的業務系統,不得納入本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計劃及安排財政預算資金;已落實資金的,相關職能部門不予項目審批。
第三章 采集和治理
第十二條 各政務部門是政務數據資源采集的責任主體。數據采集可通過本部門工作人員直接采集、委托第三方采集或建立工作機制、提供采集工具由社會力量自行采集上傳等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各政務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全面、準確采集政務數據資源,并對政務數據資源的規范性、完整性、準確性、一致性、時效性和可訪問性負責。要依法確定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采集政務數據資源的邊界和范圍,保護被采集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可通過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獲得的數據資源,不再重復采集。
第十四條 各政務部門應當先歸集本部門及其歸口管理單位政務數據資源,形成本部門數據資源庫;要按要求將相關政務數據資源歸集到市大數據管理平臺。
市大數據中心應當依托大數據管理平臺,對各政務部門提供的政務數據資源進行整合,并形成人口、法人、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用信息、電子證照等基礎數據庫和若干主題數據庫。
第十五條 各政務部門應當根據數據標準,結合應用實際,不斷優化數據內容和結構;要配合市大數據中心完善業務和優化系統,提高數據質量。
第四章 數據共享
第十六條 各政務部門之間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無償共享政務數據。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政務數據資源分為無條件共享類、有條件共享類和不予共享類三種類型。
跨部門并聯審批等相關的政務數據資源,包括人口信息、法人單位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息、電子證照信息、社會信用信息等基礎政務數據資源,在市大數據管理平臺集中建設,實行統籌管理、及時更新和實時共享,列為無條件共享類。
與協同管理相關、信息內容敏感、只能按特定條件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共享的政務數據資源,列為有條件共享類。
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不能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的政務數據資源,列為不予共享類。
第十八條 各政務部門應抓緊推進本部門業務信息系統向電子政務外網遷移,并接入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涉密信息共享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政務數據資源共享提供方式包括系統對接、數據下發接口和電子表單三類。
原則上提供部門應依托數據共享交換平臺與本部門業務系統對接方式實現共享。
業務系統在上級主管部門的,提供部門應積極與上級主管部門銜接,由上級主管部門提供數據下發接口;在未實現與上級主管部門數據對接前,提供部門應將相關數據下載到本地,并通過數據共享交換平臺進行提供和更新。
沒有業務系統的,提供部門應通過電子表單的方式向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提供、更新信息。
第二十條 政務數據資源共享使用方式包括驗證服務、查詢服務和數據推送三種類型。
第二十一條 各政務部門使用無條件共享類政務數據資源時,通過數據共享交換平臺選取即時獲;使用有條件共享類政務數據資源時,通過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向提供部門提出申請。提供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通過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提供;審核不通過的,應說明理由。如提供部門和使用部門意見不一致,由本級政務信息主管部門協調處理。
如各政務部門對全市《分目錄》中的不予共享類政務數據資源確有使用需求的,向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提出申請。市行政審批服務局組織部門論證和審核。經審核,對可以共享的信息由提供部門將信息屬性變更為共享類信息。
第二十二條 政務數據資源提供部門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及時維護和更新數據,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
政務數據資源使用部門按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依法依規使用共享數據,加強共享數據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政務部門通過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獲得的加蓋電子印章文書類、證照類政務數據資源,與紙質文書具有同等效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市大數據中心應當建立政務數據資源疑義、信息校核糾正機制。使用部門對獲取的共享信息有疑義或者認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反饋給提供部門;提供部門應當及時校核,并在修正疑義、錯誤信息后,應當及時告知使用部門。
第五章 數據開放
第二十五條 政務數據資源按照開放分為無條件開放類、有條件開放類和不予開放類。
屬于無條件開放類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直接從開放平臺獲;屬于有條件開放類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數據開放平臺申請,說明使用范圍和使用用途,經政務數據資源提供部門審核同意后,通過開放平臺獲取。
第二十六條 除下列情形外,政務數據資源應當逐步納入開放范圍: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
(二)開放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開放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四)因協議或者知識產權限制而無法開放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得開放或者應當通過其他途徑獲取的。
前款所述的除外情形中,經過依法脫敏、脫密等技術處理可以開放的,或者該數據權利人同意開放的政務數據,應當納入開放范圍。
第二十七條 各政務部門可通過下列方式開放政務數據資源:
(一)提供數據下載;
(二)提供數據調用接口;
(三)通過數據開放平臺提供數據;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條 各政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數據資源開放動態調整機制,對開放范圍外的政務數據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因情況發生變化可以開放的,應當及時納入開放范圍。
《分目錄》中被公眾申請頻次高但尚未列入開放范圍的數據,經提供部門審核后,符合開放標準的,應及時列入開放范圍;不符合開放標準的,提供部門需說明理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數據提供方的答復有異議時,可以向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提出復核申請,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應當及時反饋復核結果。
第六章 開發和應用
第二十九條 各政務部門應當結合自身實際加強對政務數據資源的開發應用。市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對政務部門的數據開發應用工作進行統籌管理和評估指導;組織開展跨部門數據開發應用工作,挖掘數據價值。
第三十條 各政務部門、市大數據中心應當不斷強化數據創新應用,拓展應用范圍、適配多種場景,打造實用模型,結合本單位和應用需求,提供方便快捷的數據服務。
第三十一條 各政務部門要積極參與數字經濟和數據產業建設,充分依托政務數據資源優勢,為數字經濟和數據產業發展提供支撐。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政務數據的開發應用,加強政務數據與社會數據的應用合作,通過項目建設、合作研究等方式,挖掘政務數據價值。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委網信辦負責統籌協調全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跨部門互聯互通的網絡安全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網絡安全管理制度,開展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網絡安全檢查和風險評估。
第三十三條 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政務數據資源安全體系,編制市本級政務數據資源安全規劃,開展政務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建立并實施政務數據資源分類、分級安全保護制度;
(二)建立并實施政務數據資源安全認證機制,防止數據越權訪問、使用和篡改;
(三)建立有關接觸政務數據資源的內部和外部人員崗位安全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制定并落實有關懲戒措施;
(四)制定并落實政務數據資源安全檢查制度;
(五)定期開展政務數據資源及相關重要應用系統的安全等級測評、風險評估和應急演練;
(六)協調處理重大政務數據資源安全事件;
(七)切實履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數據安全管理職責。
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政務數據資源安全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其他各政務部門按照全市政務數據資源安全管理整體部署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章 考核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 政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主管部門、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更新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或者擅自變更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類型的;
(二)未按照規定采集、整理、更新政務數據資源,落實疑義、錯誤信息校核制度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系統整合,聯通共享平臺的;
(四)未按照規定共享、使用政務數據資源和共享平臺的;
(五)未按照規定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的;
(六)擅自改變政務數據資源用途和使用范圍的;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中央、省、岳陽市屬駐臨單位,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和鐵路、道路客運等公共服務企業涉及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